??? 缺席离婚案件通常包括受理案件后被告下落不明,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的情形和被告有下落,以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因被告方缺席,导致案件事实查清困难,离婚真正目的难以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承担乃至子女抚养等问题都难以处理。也为一些人假离婚或逃避债务提供了方便,针对缺席审理离婚案件中存在的这些难点,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就如何慎重处理好此类案件谈一点看法。
??? 一、把好源头立案关是基础
??? 在受理原告起诉时称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立案人员要细心审查原告提交的材料。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以外,还应要求原告提供竟可能详细的被告信息,包括被告父母、近亲属的姓名及住址等情况,便于法院查明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现在,农村中青壮年外出务工较为普遍,一些原告便有可能乘被告外出务工期间起诉离婚,为达到目的更有可能谎称被告下落不明。一些人为达到离婚目的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谎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远走他乡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等等。这种情况下不能亲信原告的一面之辞,尽可能与被告父母、近亲属取得联系,核实被告下落问题,如果联系不到被告,从被告父母处也查找不到被告下落,法官可以依职权向被告父母及当地村组干部或知情群众调查了解原、被告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等案件方面事实,以便于在缺席审理中查明案件事实。争取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其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 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
??? 离婚案件在缺席审理中,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缺乏答辩意见和相反证据,所以法庭调查、举证质证都有一边倒的倾向,而原告往往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甚至扩大事实或提供一些不实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加之离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有相对的隐蔽性,有很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其他人难以证明,此时法官的作用就更为凸显。在事实的认定上,如果被告确实是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的,法院就要依职权充分调查相关证据和材料,结合原告证据材料客观认定,并充分运用生活经验法则及事实推定,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或与法庭掌握情况不符,则应酌情认定,判决不准离婚。对于被告被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也不宜急于判决,可找被告及其近亲属询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向其多做法律释明工作。如第一次开庭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必要时可再次开庭,结合双方的陈述综合分析认定再做出结论。
??? 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更应慎重对待
??? 在确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况下,就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抚养子女是一种权利,但更是一种义务。一般而言子女由谁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教育成长为原则,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同意抚养子女当然就不存在问题,但若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如果判决子女由被告抚养,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将落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在此情况下一般可给原告做思想工作,讲明法律规定,如果原告执意不同意抚养子女,也应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现实中也会出现被告的父母同意代为抚养的情形,但这必须以被告父母自愿同意为前提。如果原告抚养子女并主张抚养费,可告知原告等被告有下落时另行主张子女抚养费,如果原告不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判决中可对子女抚养费酌情判定。
???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是此类问题处理的难点。虽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了解双方的婚姻状况,但证人对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往往了解较少,在只有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的情形下不能简单认定,此时大量的工作就需要法院进行调查佐证,只有证据充分才能认定下判,或者可以告知原告在有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缺席案件,开庭后要找被告核实财产状况,如果双方对财产情况陈述一致没有争议,可就财产分割进行调解,力争在财产分割方面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对财产状况陈述不一致,并存在较大分歧,可引导被告举证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查明双方财产状况后作出处理。
??? 四、调解工作也不可或缺
??? 很多人认为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因只有原告到庭而无法进行调解,其实是对调解工作的狭隘理解。调解既包括对双方面对面的调解,又包括单方的调解工作。对原告起诉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调解工作着重放在原告身上。立案时就可以进行调解,劝解原告息诉,庭审中和庭审后都可以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如果经调解原告不愿撤诉,可根据查明的双方感情状况做出相应的判决。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导致的缺席离婚案件,可分头给双方做背对背的调解工作,有可能经过调解双方和好,或者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也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
??? 五、加大释明权的运用
??? 在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可同时送达一份判决书副本给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及被告的近亲属。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重新出现并找到法院缠诉,法官应多做说服解释工作,耐心解释法院公告送达的有关法律根据和法院所做的细致工作;对确有财产未被分割的,可告之当事人另案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对子女抚养问题,如被告认为自己的条件更为优越,更有利子女成长,可告之另案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依法促使其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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